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23日舉行的民政部新聞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如圖表)。
  意見不僅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時的發現和舉報義務,還對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出警處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指出,判斷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帶離,應根據現場的情形判斷。第一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第二種情形是未成年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要通過瞭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有暴力傾向,或者長期酗酒、吸毒,精神異常等情況進行判斷;第三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判斷。
  根據意見,民政部門應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原標題:七種情形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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