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曉蘆九份民宿絮付臻
  員工被確定為疑似職業病,在觀察期間公租辦公室司是否應支付其工資及醫療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工資及醫療費。
  劉先生於2010年1月15澎湖民宿日入職某石料公司從事風鑽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劉先生感覺身體不適,醫院隨後出具“塵肺Ⅰ期”的初步診斷。2011年6月14日,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認為劉先生屬於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脫離粉塵作業,一年後複查。
  因公司不願支付劉先生離職後的工資及醫療費,雙方發生糾紛。經勞動仲裁裁決並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劉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應工資,並支付其醫療費。然而事情並未結束。2012年6月25日,劉先生再次到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複查,廈門市疾病預防融資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仍為劉先生屬於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一年後複查。
  2012年7月24日,劉先生再次向海滄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後由於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分別向海滄法院起訴。劉先生認為,其應享受職業病待遇,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勞動關係應延續至觀察期間屆滿,雙方勞動關係至今仍存在,公司應繼續支付其在疑似職業病期間的工資。對此,公司則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只延續至2011年6月14日,之後雙方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劉禮服先生沒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後的勞動報酬。
  據瞭解,塵肺病是潛伏期較長的一種疾病,在觀察期內是否能享受職業病待遇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觀察期間並非法律概念,對於職業病而言,法律僅規定了確診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原衛生部GBZ70-2009《塵肺病診斷標準》,觀察期限最長可為5年,即觀察5年仍不能診斷為塵肺病者,則按一般接觸粉塵作業工人進行健康監護,觀察對象影像特征疑似塵肺病,需要進行動態的觀察後才能確診。本案中,從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足以判斷劉先生為疑似職業病的觀察對象。
  據此,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劉先生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判令石料公司支付劉先生醫療費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共計兩萬餘元。
  (原標題:疑似職業病單位拒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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